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治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