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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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永治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77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