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 陳鳳鳴 訴訟代理人 陳兆邦 被上訴人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被上訴人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仁煥 被上訴人協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274號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4月8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經10日而於同年月18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延至同年6月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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