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上更(一)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8號上訴人 柯德來 被上訴人寰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煥杪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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