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錡選任辯護人張淑美律師
王彩又律師 耿淑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561號、第6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錡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佳錡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經核閱全案卷證資料,關於被告對於本件案發當時情節所述避重就輕,與卷附資料有所矛盾之處,且共犯 彭金元 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與共犯有勾串共犯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嗣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所有犯行,經本院於
100年4月12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於偵查中經傳、拘均未到案,經檢察官發布通緝後,始主動到案,且被告所犯殺人罪,業經本院於100年6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在案。本院審酌被告係因犯案後逃匿並經通緝,雖係主動投案,然其所犯殺人案件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上開之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均未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