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聲請人 陳錦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印文(即大小章)之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過院參辦。(台端狀附股票掛失證明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