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792號聲請人 藍文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詹子萱 即許 尹榛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陳報詹子萱即許尹榛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提出相對人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請求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本票一張記載利率百分之3%與另一張利率百分之6%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