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782號聲請人 王柏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柏鈞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為王柏鈞是否有誤?(因與本票發票人為吳
欣穎不相符)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
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