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峯張朝欣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朝峯、張朝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朝峯、張朝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3萬8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98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93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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