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害名譽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陳海琳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顯森 間侵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鴻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