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柏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柏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柏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係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2年9月2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分在卷足參,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周柏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24日109年11月18日109年8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99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4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日111年8月4日111年8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04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8月4日111年11年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90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04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219號)編號1至3經中高分院112年度聲字第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806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4次)犯罪日期109年11月23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1月27日、109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12年6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7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56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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