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彥夆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0巷00號之C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601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 小白 」玩偶參拾伍個、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彥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確定,於112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商標「小白」玩偶1個(如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卷第83頁,111年度保管字第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參同卷第93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又本案扣案贓款新臺幣(下同)1,500元(詳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第99頁、111年保管字第2178號扣押物品清單)屬犯罪所得,亦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二)扣案之「小白」玩偶35個,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該商標註冊資料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22490卷第39至43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三)扣案贓款1,500元,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自承為犯罪所得,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見111年度偵字第22490號卷第31、71、114頁)。聲請人聲請將上開已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1,500元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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