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訴人 王麗君 被上訴人 王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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