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龍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龍和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再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89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7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102年4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04年2月16日凌晨零時18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4年2月16日為警採取尿液檢體送驗,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楊龍和涉犯施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龍和業於104年6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本院卷第15頁)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