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張秀如 債務人 劉廣明 債務人 陳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叁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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