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 楊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國欽(原名: 楊竣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國欽(原名:楊竣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或更正編號FA0000000支票之背書人並非楊竣宇,編號0000000支票之楊竣宇背書已被塗銷,該部分之請求依據為何?
三、請釋明或更正以送貨單債務請求年息百分之六的依據(已超過法定利率)?
四、請將請求之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重新整理為單一表格,並將請求之依據列於備註欄。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