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5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75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
參加人丙○○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一七一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壹、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三日以「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以下簡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並提出異議附件一為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一);附件二為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氣、液分離器之毛細回油孔構造」新型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二);附件三為西元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COTONACCUMULATOR」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三)為證據。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九一)智專三(三)○五○二五字第○九一八九○○○八一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叁、兩造爭點:
原告於異議階段提出之引證一、引證二及引證三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而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一、原告陳述:
1、「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一般稱之為不具進步性之規定。是該條款之適用應以「是否具有增進功效」為其依據;若運用之手段係習用技術或知識,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即有該條款之適用,應不予新型專利權才是。
2、系爭案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一種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結構改良,主要係由外桶蓋、內桶蓋及連接座所構成,其中外桶蓋其中間開設有一透孔;內桶蓋其中間開設有一透孔;連接座其中間開設有兩貫穿之通孔,外圍近下端處環設有凸緣;將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及內桶蓋之透孔內,並於外桶蓋與內桶蓋間以一隔離墊圈予以間隔開,而連接座上之兩貫穿之透孔係分別銜接輸入管及輸出管,輸出管底端之濾網頭接近內桶桶底,以達到內桶得以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且輸出管之濾網頭近接桶底,可確保冷凍回油之吸取者。
3、原告所提異議附件係:
⑴、公告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出版之專利公報第00000000號「氣、液變
化熱交換器之改良構造」專利案(即引證一),該引證一之公告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八十九年二月三日」,故引證一係具證據力。引證一申請專利範圍:「一種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改良構造,係包括有:外桶體,係為一密閉之桶體,桶壁設有與冷凝器相銜接之輸入管,另設與膨脹閥相銜接之輸出管,輸出管且延伸至外桶體之內底端;內桶體,設於外桶體上端面之密閉桶體,內桶體之上端設有與蒸發器相銜接之輸入管,及設有與壓縮機相銜接之輸出管;其特徵在於:由內桶體所設輸入管與輸出管與外桶體頂封閉端穿設固定,使內桶體形成不接觸之懸空吊設。」查引證一係改良原告所有之第00000000號「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專利案;而第00000000號「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專利案之構造,參閱引證一之說明及第一圖,外桶體A所貯存之冷媒溫度較高、而內桶體B所貯存之冷媒溫度較低。因此,外桶體A本身之熱能會將內桶體B頂端接合處之桶壁所凝結之冰霜,予以暖化成水滴,長期使用後,內桶體B頂端接合處之桶壁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使桶內之冷媒外洩,對大氣之臭氧層造成破壞;此外,水滴進入系統混合於冷媒中也會在蒸發器內凍結阻塞壓縮機故障。是以將內桶體形成不接觸之懸空吊設於外桶體頂封閉端,係引證一之技術特徵,除可增加熱交換量外,亦可解決腐蝕而形成破洞問題。
⑵、公告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出版之專利公報第00000000號「氣、液分
離器之毛細回油構造」專利案(即引證二)。該引證二之公告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故引證二係具證據力。引證二亦同樣在輸出管底端有過濾體接近內桶桶底,可以達到內桶得以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且輸出管之過濾體近接桶底,可確保冷凍回油之吸取者。
⑶、美國第0000000號「SUCTIONACCUMULATOR」專利案(即引證三)。該引
證三於西元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核准公告,該引證三之公告日早於系爭案之申請日,故引證三係具證據力。引證三說明書第六欄第四十至五十七行已對該濾網之構造、功能詳細敘述。
4、本件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認為系爭案未違反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惟查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茲逐一分別陳明如下:
⑴、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係以「引證一至三並未揭露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內桶蓋之
通孔及濾網頭近接桶底等整體之構造及技術手段,系爭案並無法由引證一至三輕易組合而成,系爭案藉由連接座之連結,可使內桶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部,具進步性」為由;惟查系爭案係針對引證一「輸入管及輸出管為低壓管路,其管壁厚度有限,有過負荷受損之可能」之缺失,予以改良,而以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及內桶蓋之透孔內,可使內桶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部;然查引證一係針對引證一圖㈠「外桶體A與內桶體B之頂端桶壁係共有成一體狀,長期使用後,內、外桶頂端接合處之桶壁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脫落」之缺失,予以改良,將內桶體所設輸入管與輸出管與外桶體頂封閉端穿設固定,使內桶體形成不接觸(外桶體)之懸空吊設。」因此,引證一圖㈠因外桶體A與內桶體B之頂端桶壁係共有成一體狀,於初使用期無腐蝕情事下,其使內桶懸吊於外桶內部之穩固性,依經驗法則,會較系爭案佳。再者,引證一經多年實際使用,並未發生有過負荷受損之情事,其亦曾榮獲經濟部頒發「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因此並無使輸入管與輸出管承受「過重」負荷問題,故就穩固性觀點而言,系爭案應不具進步性。然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對此均未辯駁,顯有避重就輕之嫌,殊難令人甘服。
⑵、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以引證一圖㈠「外桶體A與內桶體B之頂端桶壁係共有成一
體狀,長期使用後,內、外桶頂端接合處之桶壁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脫落;系爭案於外桶蓋與內桶蓋間以一隔離墊圈間隔開,使外桶蓋與內桶蓋不會接觸到;隔離墊圈是金屬材質可使系爭案連接座焊接後達內桶蓋與外桶蓋隔離之作用,系爭案內桶蓋和內桶體焊接後整體懸吊於外桶體內側,內桶體內桶蓋無水氣凝結銹蝕之情事,系爭案隔離墊圈減少內桶蓋與外桶蓋之接觸面積,可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銹蝕,有其一定之功效;惟查,引證一之構造,使內桶體形成不接觸(外桶體)之懸空吊設,即是與系爭案相同,意在減少內桶蓋與外桶蓋之接觸,因此,系爭案所達成之「可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銹蝕之功效」,為引證一所既有。再者,系爭案隔離墊圈與連接座是金屬材質為良導體,會發生熱傳導,導致連接座與外桶頂端接合處之桶壁會凝結冰霜,長期使用後,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脫落之缺失,故就防止銹蝕性觀點而言,系爭案亦應不具進步性。
⑶、引證一圖㈠案、引證一與系爭案,三者同為一種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結構改良
,主要是將習用各自成單一體之貯液器與汽、液分離器結合成一具內、外桶體之熱交換器,並以其外桶體作為貯液器,用以貯存經由冷凝器冷卻之液態冷媒,而內桶體係作為汽、液分離器,用以分離汽化冷媒中夾雜之液體,使進入壓縮機之冷媒為汽態,以免產生壓縮機之液壓縮所造成之損壞,該外桶體所貯存之冷媒溫度較高,約為攝氏正四十度,而內桶體所貯存之冷媒溫度較低,約為攝氏負三十五度,因此外桶體內之液態冷媒會大量放出熱能,而被內桶體內之未蒸發低溫冷媒所吸收,進而使自外桶體輸出管流出之液態冷媒較低溫之過冷液體冷媒之作用,同時使內桶體內未完全蒸發之沉積液體吸收外桶體之冷媒熱量,而進行更快速蒸發作用,使完全變化成為過熱汽態冷媒,經由內桶體之輸出管進入壓縮機,藉由上述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達成節省能源之功效。然查,系爭案之輸入管及輸出管與連接座、隔離墊圈係焊接成一體,且同是金屬材質,會發生熱傳導,鐵之導熱質為73W/m.℃,而引證一之構造,內桶體形成不接觸(外桶體)之懸空吊設,故其發生熱傳導之媒介物為汽態冷媒,其導熱質約與空氣相同為0.024W/m.℃,遠低於鐵之導熱質,是以同等條件(即相同之輸入管及輸出管間之溫差為攝氏四十度、距離為三點七公分和輸入管及輸出管管徑二又八分之一英吋,約零點零伍肆公尺(0.054M),以及壓縮機同為二十馬力)計算,因鐵與氣體之導熱質不同,使系爭案連接座之熱傳導量每小時約五百七十五點五四仟卡(Kca-l/hr),引證一之熱傳導量每小時約一點八九仟卡,故系爭案顯然有大量熱傳情事,亦即相對使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量減少,故系爭案反而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案之輸入管及輸出管與連接座、隔離墊圈係焊接成一體,系爭案與
引證一如均以二十馬力之壓縮機、輸入管及輸出管之管徑均為二又八分之一英吋,約零點零伍肆公尺(0.054M)、管壁厚度同為零點零零壹伍公尺(0.0015M),管外徑為零點零伍柒公尺(0.057M),因系爭案輸入管及輸出管均同處於連接座內,則連接座直徑為輸入管及輸出管二者直徑(0.054M×2)與輸入管及輸出管之間距,約零點零壹公尺(0.01M),及輸入管、輸出管至連接座邊緣之間距,約零點零壹公尺(0.01M)之總和,約零點壹參捌公尺(0.138M),則引證一之焊接面積為零點零零零貳陸平方公尺(0.00026㎡),系爭案之焊接面積為零點零壹肆玖貳平方公尺(0.01492㎡),故系爭案之焊接面積約為引證一之五十七倍,系爭案顯然有製造、維修成本均較高等情事。然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對此均未審酌,僅以焊接面積增加有限。以其主觀之判斷,遽認系爭案無製造、維修成本均較高等情事,其證據之取捨、認定事實均顯有未洽,難謂無有違誤。
⑸、訴願決定機關暨被告復以:「壓縮機微過熱之氣態冷媒溫度約攝氏五度,實際冷
媒溫度為攝氏負三十度,溫差為攝氏五度,並非原告所稱溫差為攝氏四十度,系爭案並無大量熱傳之情事」;惟查,誠如被告所述壓縮機微過熱之氣態冷媒溫度約攝氏五度,亦即輸出管為攝氏正五度,而輸入管約為攝氏負三十五度為被告所自承,此可由被告指稱系爭案輸出管沉浸於蒸發器來之攝氏負三十五度之低溫冷媒中,見被告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訴願補充答辯書第二頁第十三行。因此,輸出管與輸入管之溫差應為攝氏四十度,並非如被告所稱之為攝氏五度;再者,如前所述,引證一熱傳導之媒介物為汽態冷媒,其導熱質遠較系爭案之金屬材質低,故即便溫差是攝氏五度,系爭案輸出管與輸入管之間顯然較引證一有大量熱傳情事,亦即相對使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量減少,故系爭案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不具進步性。
⑹、被告復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訴願補充答辯書第二頁第七行指稱:「引證一輸入
管於內、外桶間長度較長,有較大之熱傳表面積,且其溫度差高達攝氏七十五度,難謂熱傳量較小,系爭案可達節省能源之功效」。惟查,引證一圖㈠案、引證一與系爭案,三者同為一種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結構改良,主要是利用內、外桶體間溫度差高達攝氏七十五度,進行熱交換,用以達成節省能源之功效,是以引證一輸入管於內、外桶間長度內之低溫冷媒可與外桶體內之高溫冷媒,進行熱交換,用以達成節省能源之功效,其與系爭案輸出管與輸入管之間,先經由連接座、隔離墊圈進行熱交換後,再與外桶體內之高溫冷媒,進行熱交換,有所不同,因此,系爭案相對使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量減少,故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不具進步性。被告顯然對該引證一圖㈠案、引證一與系爭案,三者同為利用內、外桶體間溫度差,進行熱交換,不甚了解,方有此錯誤見解。是其遽認系爭案可達節省能源之功效,顯係主觀之判斷,難謂無有違誤。
⑺、被告復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訴願補充答辯書第二頁第十三行指稱:「系爭案輸
出管沉浸於蒸發器來之攝氏負三十五度之低溫冷媒中(圖二)和引證一輸出管(圖二)有一段懸浮於冷凝器四十度高溫冷媒中,兩者不同」;惟查,引證一輸出管和系爭案輸出管,同樣沉浸於蒸發器來之攝氏負三十五度之低溫冷媒中,而引證一輸出管和系爭案輸出管,二者均同樣係將熱交換後之氣態冷媒,輸送至壓縮機,亦即使內桶體內未完全蒸發之沉積液體吸收外桶體之冷媒熱量,而進行更快速蒸發作用,使完全變化成為過熱汽態冷媒。因此,引證一輸出管(圖二)有一段(即內、外桶間之長度)懸浮於冷凝器四十度高溫冷媒中,可使該段輸出管內之冷媒完全變化成為過熱汽態冷媒,對防止壓縮機液壓縮,更有保障。
5、綜上所述,訴願決定暨原處分顯有違誤,爰請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
二、被告陳述:
1、引證一圖㈠之習知技術如其說明書第一頁第十三行「內桶體頂端之桶壁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之缺失,引證一輸入管輸出管直徑五點四公分,而壁厚僅一點五毫米,如圖㈡所示,用來支撐內管2本身重量及內桶體2內部之液態冷媒之重量,確有承受過重負荷之虞,且於移動時亦有彎折受損之可能,系爭案連接座強度較佳,穩固,具進步性;系爭案外桶蓋與內桶蓋以一隔離墊圈隔開再以連接座封閉焊固等和引證一將內桶體2以輸入管、輸出管懸空吊設等兩者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所用構造及技術手段不同,系爭案隔離墊圈及連接座軸向熱傳面積有限,外桶體因冷凝器來的高溫液態冷媒,故其整體表面溫度高(如攝氏四十度),連接座與外桶頂端接合處桶壁,並無凝霜之情事;系爭案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其主要熱傳面積如圖㈡為整個內桶體200之表面積,隔離墊圈及連接座軸向熱傳面積有限,並無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系爭案輸入管、輸出管或連接座之焊接應於其管體或座體之四周為之,其焊接面積應非為管體或座體金屬材料之截面積,系爭案連接座和內桶蓋、外桶蓋焊固,較無焊接穿孔之虞,系爭案焊接面積增加有限,並無製造成本較高之情事。
2、復查過熱度(degree)其定義為「過熱蒸汽溫度與其飽和溫度之差」,一般進入壓縮機之冷媒僅須稍微過熱以避免壓縮機因液壓縮所造成之損壞,過熱度太高反造成壓縮機輸入功率增加更大,另由於連接蒸發器與壓縮機的配管通常非常長,即系爭案連接通孔之輸出管與實際進入壓縮機冷媒狀態並不相同,系爭案壓縮機微過熱氣態冷媒溫度約攝氏五度,實際冷媒溫度為攝氏負三十度,溫差為攝氏五度,系爭案輸入管、輸出管於連接座熱傳面積有限,並無大量熱傳之情事,系爭案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其主要熱傳面積如圖㈡為整個內桶體200之表面積,理論上內桶蒸發之冷媒蒸汽為飽和溫度(負三十五度),進入大管及小管之環狀空間(大、小管亦是受負三十五度之冷媒濕蒸汽所包圍),後於連接座受外桶冷凝器冷媒加熱而呈微過熱,系爭案由輸出管輸出之冷媒微過熱,而由外桶輸出至膨脹閥之液體可有較低溫度,系爭案進入壓縮機之冷媒微過熱可保獲壓縮機免於液壓,而進入膨脹閥較低溫之液體冷媒有較佳之冷凍效果(相當於回收壓縮機由微過熱所增加之耗功),系爭案有節省能源之功效;引證一輸出管有一段懸浮於冷凝器四十度高溫冷媒中,將使得進入壓縮機之汽態冷媒溫度急速上昇,過高之過熱度,將使壓縮機之耗功增加,難謂達節省能源之功效。
3、綜上所述,被告之原處分並無違法,請判決如被告答辯之聲明。
三、參加人陳述:援引被告之答辯,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暨第九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而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者,依法得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從而,系爭案有無違反專利法情事而應不予專利,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二、本件系爭第00000000號「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主要係由外桶蓋、內桶蓋及連接座所構成,其中外桶蓋其中間開設有一透孔;內桶蓋其中間開設有一透孔;連接座其中間開設有兩貫穿之通孔,外圍近下端處環設有凸緣;將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及內桶蓋之透孔內,並於外桶蓋與內桶蓋間以一隔離墊圈予以間隔開,而連接座上之兩貫穿之透孔係分別銜接輸入管及輸出管,輸出管底端之濾網頭接近內桶桶底,以達到內桶得以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且輸出管之濾網頭近接桶底,可確保冷凍回油之吸取者。原告所提之異議證據為附件一為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氣、液變化熱交換器之改良構造」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一),附件二為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氣、液分離器之毛細回油孔構造」新型專利案(即引證二),附件三為西元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九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SCOTONACCUMULATOR」專利案(即引證三)。本件被告略以,引證一係由外桶體和內桶體構成,由內桶體所設輸入管,與輸出管與外桶體頂封閉端穿設固定,使內桶體形成不接觸之懸空吊設。引證二毛細回油孔外表面覆蓋一過濾體,過濾體係由濾網之週邊形成框,框被固定在輸出管,使網與毛細回油孔間成適當間距,網的面積大於毛細回油孔直徑,網孔小於毛細回油孔之直徑。引證三濾網構件包括一環牆部位於孔和至管狀導管之入口之間,當濾網構件於結合位置時,環牆部之數孔與逆流器之孔成一直線;環牆部設有一對定位肋條與逆流器之定位溝囓合,以定位濾網構件,並使數孔與孔成一直線,濾網構件包含一設有數濾網孔之濾網,濾網可防止儲存容器內液態冷媒之雜質從管狀導管進入,及防止雜質至上流導管和壓縮機之吸入口。然引證一、二、三並未揭露系爭案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內桶蓋之通孔及濾網頭接近桶底等整體之構造及技術手段,系爭案並無法由引證一、二、三輕易組合而成,系爭案藉由連接座之連結,可使內桶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部,具進步性;再者,系爭案於外桶蓋與內桶蓋間以一隔離墊圈間隔開,使外桶蓋與內桶蓋不會接觸到;隔離墊圈是金屬材質可使系爭案連接座焊接後達內桶蓋和外桶蓋隔離之作用,系爭案內桶蓋和內桶體焊接後整體懸吊於外桶體內側,內桶體內桶蓋無水氣凝結銹蝕之情事,系爭案隔離墊圈減少內桶蓋與外桶蓋之接觸面積,可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銹蝕,有其一定之功效;系爭案之輸入管其係為蒸發器流入未完全蒸發之低溫冷媒之通道,輸出管為供至壓縮機微過熱之氣態冷媒,二者溫差有限、熱傳面積有限,並無大量傳熱之情事;又引證一輸入管及輸出管為低壓管路,其管壁厚度有限,確有過負荷受損之可能;系爭案連接座強度較佳,且無慮焊接穿孔、焊接面積增加有限並無製造維修成本較高之情事,乃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於本件行政訴訟中訴稱,引證一圖㈠外桶體A與內桶體B頂端壁係共有成一體狀,初使用期無腐蝕情事下,穩固性較佳,引證一實際使用時,並無輸入管與輸出管承受過重負荷問題,系爭案穩固性不具進步性;系爭案內桶蓋和內桶體焊接後整體懸吊於外桶體內側等和引證一內桶體形成不接觸之懸空吊設等兩者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銹蝕之功效相同,系爭案隔離墊圈與金屬座是金屬良導體,導致連接座與外桶頂端接合處凝霜腐蝕,不具進步性;系爭案鐵之熱傳導係數大於引證一氣體之熱傳導係數,有較大之熱傳量,相對使內、外桶之熱交換量減少,降低節者能源之功效;系爭案連接座有較大之焊接面積,製造維修成本較高;壓縮機微過熱之氣態冷媒溫度約攝氏五度,輸入管攝氏負三十五度,輸出管與輸入管之溫差應為攝氏四十度,系爭案較引證一有大量熱傳情事,相對使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量減少,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引證一輸入管於內外桶間與外桶之高溫冷媒,進行熱交換,用以達成節省能源,系爭案輸出管與輸入管間先經連接座、隔離墊圈熱交換,再與外桶體內之高溫冷媒進行熱交換,使內、外桶體之熱交換量減少,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引證一輸出管有一段懸浮於冷凝器四十度高溫冷媒中,可使該段冷凝完全變化成過熱汽態冷媒,對防止壓縮機液壓縮,更有保障云云。惟查:
1、引證一圖㈠之習知技術,有如引證一說明書第一頁第十三行「內桶體頂端之桶壁會逐漸腐蝕而形成破洞...」之缺失;系爭案內桶體係位於外桶體之內部,內外桶體間充滿由冷凝器送來之冷媒其間並無水氣之存在,系爭案內桶體頂端接合處並無冰霜之凝結,或融解腐蝕之情事。又引證一輸入管、輸出管直徑為五點四公分,而壁厚僅為一點五毫米,如圖㈡所示,用來支撐內管2本身重量及內桶體2內部之液態冷媒之重量,確有承受過重負荷之虞,且於移動傾斜時,亦有彎折受損之可能;系爭案連接座強度較佳(如圖㈠厚度亦較厚),穩固,具進步性。系爭案外桶蓋與內桶蓋以一隔離墊圈隔開再以連接座封閉焊固等和引證一將內桶體2以輸入管、輸出管懸空吊設等兩者避免外桶蓋水氣凝結所用構造及技術手段不同,系爭案隔離墊圈及連接座軸向熱傳面積有限,外桶體因冷凝器來的高溫液態冷媒,故其整體表面溫度高(如攝氏四十度),連接座與外桶頂端接合處桶壁,並無凝霜之情事;系爭案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其主要熱傳面積如圖㈡為整個內桶體200之表面積,隔離墊圈及連接座軸向熱傳面積有限,並無降低節省能源之功效;系爭案輸入管、輸出管或連接座之焊接應於其管體或座體之四周為之,其焊接面積應非為管體或座體金屬材料之截面積,系爭案連接座和內桶蓋、外桶蓋焊固,較無焊接穿孔之虞,系爭案焊接面積增加有限,並無製造成本較高之情事。引證一至三及引證一圖㈠並未揭露系爭案連接座穿設於外桶蓋、內桶蓋之通孔及濾網頭接近桶底等整體之構造及技術手段,系爭案並無法由引證一至三及引證一圖㈠輕易組合而成,系爭案藉由連接座之連接,可使內桶穩固地懸吊於外桶內部,且可改良引證一圖㈠桶壁腐蝕破洞之缺失,具進步性。
2、復查過熱度(degree)其定義為「過熱蒸汽溫度與其飽和溫度之差」,一般進入壓縮機之冷媒僅須稍微過熱以避免壓縮機因液壓縮所造成之損壞,過熱度太高反造成壓縮機輸入功率增加更大,另由於連接蒸發器與壓縮機的配管通常非常長,即系爭案連接通孔之輸出管與實際進入壓縮機冷媒狀態並不相同,系爭案壓縮機微過熱氣態冷媒溫度約攝氏五度,實際冷媒溫度為攝氏負三十度,溫差為攝氏五度,系爭案輸入管、輸出管於連接座熱傳面積有限,並無大量熱傳之情事,系爭案氣、液變化熱交換器其主要熱傳面積如圖㈡為整個內桶體200之表面積,理論上內桶蒸發之冷媒蒸汽為飽和溫度(負三十五度),進入大管及小管之環狀空間(大、小管亦是受負三十五度之冷媒濕蒸汽所包圍),後於連接座受外桶冷凝器冷媒加熱而呈微過熱,系爭案由輸出管輸出之冷媒微過熱,而由外桶輸出至膨脹閥之液體可有較低溫度,系爭案進入壓縮機之冷媒微過熱可保獲壓縮機免於液壓,而進入膨脹閥較低溫之液體冷媒有較佳之冷凍效果(相當於回收壓縮機由微過熱所增加之耗功),系爭案有節省能源之功效;引證一輸出管有一段懸浮於冷凝器四十度高溫冷媒中,將使得進入壓縮機之汽態冷媒溫度急速上昇,過高之過熱度,將使壓縮機之耗功增加,難謂達節省能源之功效。
3、原告就被告所認系爭案未違反系爭案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未於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中爭執,自非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論究之範疇,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陳詞均不可採,則被告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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