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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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聲請人 劉祥娥 相對人 許美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台幣)│(民國)││├─┼───────┼─────┼──────┼────┤│1│104年10月5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495289│├─┼───────┼─────┼──────┼────┤│2│104年9月5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495290│├─┼───────┼─────┼──────┼────┤│3│104年7月31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735449│├─┼───────┼─────┼──────┼────┤│4│104年6月20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735446│├─┼───────┼─────┼──────┼────┤│5│104年6月12日│43,000元│107年4月25日│647028│├─┼───────┼─────┼──────┼────┤│6│104年5月14日│91,000元│107年4月25日│654729│├─┼───────┼─────┼──────┼────┤│7│104年5月20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735445│├─┼───────┼─────┼──────┼────┤│8│104年5月14日│157,000元│107年4月25日│654731│├─┼───────┼─────┼──────┼────┤│9│105年12月5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495292│├─┼───────┼─────┼──────┼────┤│10│105年1月5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495293│├─┼───────┼─────┼──────┼────┤│11│104年11月25日│72,000元│107年4月25日│729013│├─┼───────┼─────┼──────┼────┤│12│104年11月5日│18,000元│107年4月25日│49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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