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債權人巴黎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溢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清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巴黎春天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二、提出本件債務人許清讚所有坐落於桃園市○鎮區○○路○段
0○0號7樓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規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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