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債權人 吳家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煥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繼承人 吳添丁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提出養子 吳邱豐 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