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風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龐俊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AD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之支票退票日為民國103年4月28日,故請更正此部分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即不得早於103年4月28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