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黃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家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22日止累計52,866元正未給付,其中50,617元為消費款;1,74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4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家豪│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0617││4月23日││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