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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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肆點壹伍壹公克,含外包裝壹枚),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秉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8日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其所有供己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4.43公克,檢驗前淨重4.164公克,檢驗後淨重4.151公克)為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玻璃球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9年5月21日2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號前
,為警搜索其所駕自小客車而查扣白色結晶1包及玻璃球1個,復同意採尿(編號109I081)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3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採尿送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字第517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復因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99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8日釋放出所,由該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歸仁分局警卷第19至25、29、39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4日檢驗結果報告、緩起訴處分書、駁回職權再議處分書(109毒偵1380卷第12、30至31、35頁)、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前揭另案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110撤緩517卷第6頁、110毒聲899卷第23至25頁、110撤緩毒偵278卷第11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查核屬實。
㈡該案查扣之上開白色結晶1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4.164公克,檢驗後淨重4.151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6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8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毒偵1380卷第28頁)在卷可稽,足證本件扣案之上開白色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枚,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該案查扣之玻璃球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7、11頁、109毒偵1380卷第9頁反面、16頁反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且本件之所以未能追訴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乃因其經觀察、勒戒處分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法律上原因所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亦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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