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1號附民原告 陳韻音 附民被告 温兆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民國110年度壢簡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曾淑君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