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國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貿字第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義雄 被告模里西斯商暻泰有限公司(ALLIANCEINTERNATION
ALCORPORATION)(MUAA0356)兼法定代理人 翁文鍾 被告 陳美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50萬元,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匯率為美金1元兌28.5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元(計算式:500,00028.5=14,25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6,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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