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路基督教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重訴字第24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捌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