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604號上訴人 陳建權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路基督教會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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