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94號原告建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智文 (董事長)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芳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9年5月26日以「電纜用多通道導管總成」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公告號數:第166606號,下稱系爭專利)。嗣訴外人林淑芳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0月29日(98)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8206902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4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556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林淑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林淑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曾啟謀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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