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子○○上訴人甲○○上訴人己○○上訴人戊○○上訴人辛○○上訴人壬○○上訴人庚○○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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