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684號
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