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信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秀香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心玩藝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