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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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孫淑君 被上訴人 洪瑜 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洪瑜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洪瑜穗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洪瑜德」之記載,應係「洪瑜穗」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陳婉玉
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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