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請人 李龍濱 即裕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裕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1年9月16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裕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就任後,即對資產為管理處分,處分存貨中之製成品,並於109年6月9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廠房土地出售事宜。因土地出售前須進行土壤檢測,業經嘉義縣政府審查同意通過,即於110年8月5日及同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廠房已公開招標並售出、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宜為討論議決,就賸餘財產之分派、稅務待續為處理。為求本件清算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資料、相關領據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