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原告 陳玉紅 被告 溫兆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9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8,
9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