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 伍添財 被上訴人 葉庭妤 訴訟代理人 何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至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鸝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