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IHELPLENDINGCORP.

法定代理人FRANCISCOLDALAUTA

相對人

即債務人AGTARAPMANILYNMANUEL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披索2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披索3,217.53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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