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26號聲請人 林王少雅 訴訟代理人 林芝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2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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