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53號原告 游惠閔 被告 林子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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