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被   告 順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昱鋼鐵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7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二、被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㈡:
 ㈡如認有答辯之必要,應提出答辯狀,詳述答辯理由並檢附相
  關證物,另請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