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被 告 順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昱鋼鐵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576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160元。
二、被告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㈡:
㈡如認有答辯之必要,應提出答辯狀,詳述答辯理由並檢附相
關證物,另請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