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
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