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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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柒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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