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參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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