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續字第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另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案件,起訴書認係解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已經由臺南縣將軍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考,依前述規定,本件視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