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其上訴顯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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