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佑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項所稱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與同法第477條第1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用語極似,宜為相同之解釋。實務上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以該法院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抗字第8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同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判決上訴駁回(非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或其他不合法而駁回上訴),於109年2月1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即該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88號判決),聲請人誤認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遽向本院聲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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