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泊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三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經核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營業姦淫猥褻傷害誣告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2日至107年1月10日105年11月15日①106年8月17日②106年11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12、2213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續字第7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70號、6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8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243號110年度簡字第1001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8日109年12月15日110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8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110年度簡字第1001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7日110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6日)110年9月1日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