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09號原告 陳志彬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美 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原告 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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