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3號原告 蔡英傑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高羅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