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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