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09號聲請人 黃金珠 (即 黃楊風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黃金珠(即黃楊風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