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108號債權人三藩市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雄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俊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藩市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三、債務人王俊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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